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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2023年“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指南》

2023-08-14681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指南》。并要求各部门按照指南范围和有关要求,提出“浙江制造”标准培育的立项申请。
 
  2023年“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助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进一步提升“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和实施成效,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贯彻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部署,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315科技创新、396未来产业等重点,开展“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和实施。要对照我省已发布的机器人、数字安防、网络通信、集成电路等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及已实施的数字经济标准提升项目领域,开展“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和实施工作,高标准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定位,完善体系。“浙江制造”标准定位为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体现制造业发展创新水平、符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高质量高效益内涵特征的先进团体标准。强化体系化推进标准化建设,“浙江制造”标准范围包括制造业领域的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生产性服务标准等,不断构建完善“浙江制造”标准体系。
 
  (三)注重质量,强化实施。强化“浙江制造”标准技术审查,重点评价标准的必要性、先进性、国际化等。强化“浙江制造”标准实施应用,突出标准实施的经济性、可操作性等,以制定和实施“浙江制造”标准带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标准协同协调。强化“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管理,各地要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加强标准研制工作过程指导和把关。
 
  二、立项重点方向
 
  (一)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等。4个世界级先进产业群,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15个特色产业集群,包括高端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安防与网络通信、智能光伏、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智能电气、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现代纺织与服装、现代家居与智能家电、炼油化工、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6个“新星”产业群,包括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基因工程、前沿新材料、元宇宙、区块链;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
 
  (二)数字经济和标志性产业链。数字基础设施领域,包括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数字产业化领域,包括数字安防、高端软件、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新型显示、智能光伏、新型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 虚拟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无人机、船)、智慧医疗、智能装备等;产业数字化领域,包括智能工厂/未来工厂、数字化设计、 网络协同/数字化供应链等。
 
  (三)重点科创领域和未来产业。科创高地,包括“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快速成长的未来产业,包括未来网络、元宇宙、空天信息、仿生机器人、合成生物、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等;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包括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控核聚变及核技术应用、低成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领域,包括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等。
 
  (四)重点产业“浙江制造”标准体系框架指南。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涂料产业、电动工具产业、电机产业、阀门产业、纺织化学品产业、风机产业、光伏产业、化妆品产业、模具产业、农业机械产业、皮革产业、数控机床产业、塑料产业、玩具和婴童用品产业、文具产业、橡胶产业、应急救援产业、照明产业等。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通过“浙江标准在线”(https://bz.zjamr.zj.gov.cn/)进行申报。
 
  (二)申报主体
 
  1.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研制“浙江制造”标准;
 
  2.重点支持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学(协)会、技术机构等组建联合体,共同研制符合产业链协同发展需要的“浙江制造”标准;
 
  3.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等企业牵头研制“浙江制造”标准。
 
  (三)申报材料
 
  1.《“浙江制造”标准培育申请书》;
 
  2.标准草案;
 
  3.标准实施承诺等相关证实性材料。
 
  (四)申报时间
 
  “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按照即时受理、分批下达的原则,通过技术审查、专家答辩会审后分批下达培育计划。
 
  四、项目管理
 
  (一)“浙江制造”标准培育计划下达后,标准名称、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完成报批时限等原则上不应随意变更。
 
  (二)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培育计划后,应按计划时间完成报批;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将作项目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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