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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花制版工国家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 )》公示征求意见

2023-09-06649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发了“纺织印花制版工”等66个国家职业标准。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9月1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邮件发送至cetticdd@mohrss.gov.cn(邮件主题标明:国家职业标准公示反馈,同时请在邮件中标明建议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职业分类和标准开发处)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84661085、84661086
 
  传真:84661080
 
  其中, 《纺织印花制版工国家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 )》如下:(全文请下载附件)
 
  纺织印花制版工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纺织印花制版工 ①
 
  1.2 职业编码
 
  6-04-06-04
 
  1.3 职业定义
 
  使用计算机和印花制版设备、工具,进行花稿分色和制作印花平网、圆网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体分析、推理、判断、表达及计算能力;色觉、嗅觉、触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24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21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① 本职业包含印花电脑分色工、印花制网工、印花辊筒激光雕刻工、印花版修复工 4 个工种。
 
  1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技能培训应在满足该职业操作的染整实验室、实际制版生产现场或采用计算机模拟系统等条件的场所进行。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 16 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②工作。
 
  (2)年满 16 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③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含)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
 
  ② 相关职业:印花工、印染前处理工、纺织染色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工艺染织品制作工,下同。
 
  ③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染整技术、平面设计、计算机、图文信息处理、印刷技术,下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41.9.4 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工不少于 60min,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80min,三级/高级工不少于 100min,二级/技师不少于 120min,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 10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15min。
 
  1.9.5 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应在满足该职业操作的染整实验室、实际制版生产现场或采用计算机模拟系统等条件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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