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江县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 2023-10-24551
- 来源: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江县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望江县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二十条政策》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6日
望江县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二十条政策
为打造“千亿级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长江中下游纺织服装第一县”,推动望江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
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1.成立工作机构。成立望江县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办公室,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责任单位:编办、科经局)
2.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县内投资纺织服装生产型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在县内投资纺织服装关联、配套产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及在县内为纺织服装产业提供研发、设计、策划、电商直播等限上生产服务型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科经局)
二
支持企业提升规模
3.企业入规奖励。对新入规纺织服装企业在享受省、市、县入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企业服务中心)
4.企业入限奖励。对新入限的面辅料、销售和生产服务型配套企业,在享受省、市、县入限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企业服务中心)
5.企业贡献奖励。对招商引资合同政策期满的纺织服装规模以上企业,以及面辅料、销售和生产服务型配套的限上企业,年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且增幅达30%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6%奖励;
(2)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以内,且增幅达25%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7%奖励;
(3)年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内,且增幅达20%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8%奖励;
(4)年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2500万元以内,且增幅达15%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9%奖励;
(5)年纳税额25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0%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10%奖励;
(6)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和1亿元的,在享受第(5)款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经局、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
三
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6.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年销售收入正增长的纺织服装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生产用电0.1元/kW·h、天然气0.5元/m³、蒸汽10元/吨的补贴。(责任单位:科经局、住建局、企业服务中心)
7.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纺织服装企业,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不低于50%,剩余可在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资规局)
8.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类的标准化厂房,且年度入规、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企业,前2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第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年度兑现);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前2年按实际价格补贴、第3年按实际价格减半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需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建设成本购置。(责任单位:科经局、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四
支持企业技改创新
9.鼓励技术改造。对企业技扩改购买新设备(含软件),且立项备案、纳入统计范围,在享受省、市补助基础上,分类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服装企业技改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价8%的补助;
(2)纺纱企业技改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价10%的补助;
(3)织造企业技改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价12%的补助;
(4)印染企业技改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价15%的补助。
(责任单位:科经局、企业服务中心)
10.鼓励研发创新。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培育优质企业,发展“工业互联网+”,推进品牌建设。
(1)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的(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市、县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小巨人”企业、省级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在享受省、市、县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3)对认定国家、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省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奖励;对认定省、市典型场景应用示范企业的,在享受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认定国家、省、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享受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认定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的,在享受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项(件)、1000元/项(件)奖励。
(6)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对自主培育纺织服装驰名商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并购国内驰名商标,且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海外服装品牌,且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8)对认定国家“三品”建设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的,在省、市、县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经局、商务局、市监局、企业服务中心)
11.鼓励企业上市。对已与券商签约并启动股份制改造、申报新三板挂牌或IPO上市的企业,可由县产业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20%。(责任单位:财政局、科经局)
五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2.助力企业线上发展。对自建自营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3个月,且交易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平台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借助第三方平台线上销售,且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企业服务中心)
13.助力拓展海外市场。对年自营出口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美元0.04元奖励,限额30万元;年跨境网络销售额首次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企业服务中心)
14.助力企业展示展销。对经批准,参加国内、国外博览会、展览会、时装周等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8万元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科经局、商务局、企业服务中心)
六
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5.加强协会商会建设。经批准开展年会、调研、考察、培训等招商活动的,给予县纺织服装行业协会不高于30万元,县电商协会、童装商会和面辅料协会不高于20万元补助。对商协会搭建招商平台、开展“双招双引”等专项活动,并取得较好成效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科经局、商务局)
16.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举办产业发展峰会论坛、专业性展会、童装时尚周、设计大赛等活动,扩大“望江织女”劳务品牌影响力,打造“望江童装时尚之都”。(责任单位:科经局、商务局、人社局)
17.加强检验检测服务。推进县纺织服装检验检测中心实体化运作,创建省级以上服务平台,为县内纺织服装产品提供免费检验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市监局)
18.加强人力资源招引。对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企业,新引进10名(含)以上职工,且工作满一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按县内、县外户籍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企业服务中心)
19.加强教育资源配置。对父母一方从事纺织服装行业的职工子女,或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子女,就近安排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纺织服装企业投资人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可自主选择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及时办理入籍或变动手续。(责任单位:教育局、企业服务中心)
20.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产业工人优先安排公租房。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纺织服装行业高级工、技师等人才,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且正常缴纳社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仍在存续期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住宅,首次购买建筑面积80㎡及以上新建住宅类商品房的,按房票形式给予5万元/套的奖励。购房优惠每人享受一次、共同购房每套只能申请一人。(责任单位:人社局、住建局、企业服务中心)
七
附则
本政策第3、4、5、6、8、10、12条,累计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之和。
除具体条款明确外,省、市、县同一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群体事件以及有欠税欠费欠薪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由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政策印发后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