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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大检查不留死角,纺织人要为“没有污染的GDP”付出什么?

2017-08-314570
来源:中国纺织服装机械网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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